2008年10月21日 星期二

97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辦法及名單

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一、本辦法依教育部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令修正訂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有關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責如左:
(一)關於教師初聘、續騁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聘免經審查。
(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產生方式及人數如左:
(一)當然委員
1.校長
2.家長會代表:一人。由家長會遴派之。
3.教師會代表:一人。由教師會遴派之。
(二)選舉委員:
1.學校行政代表:三人。由專任教師兼行政人員共同選(推)舉之。
2.高中教師代表:九人。由上述成員全體票選之,唯各科以當選二人為限。
3.國中教師代表:四人。由上述成員全體票選之,唯各科以當選一人為限。
為符合兩性平等法之規定,前項選舉委員各類代表人數其中三分之一列為男性保障名額。
四、委員之選舉方式如左: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部分,採無記名投票,以應選數為圈選數,得票最高者為當選,取候補委員二人。
(二)高中及國中教師代表部分,採無記名投票,國、高中選票各自分立,以應選數為圈選數,依得票數高低順序排列,並依各科當選數額規定以得票數較高者為當選。高中部分取候補委員三人,國中部分取候補委員二人。
 各類代表(除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外)於學校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中由具教師身份人員選舉產生,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如調校、委員代表身份變更等...)不能擔任職務時,由各類代表候補委員遞補,候補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選舉委員於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解除其委員職務。
五、教評會為遴聘新進教師,組成教師遴選委員會時,應聘請該遴聘科目之學科召集人為遴選委員,其須負責指派該科教師擔任出題、口試、筆試、試教等相關遴選工作。
六、本會由校長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各處室依規定應提經本會審議事項於簽經校長同意後開會,各項作業提早作業避免於寒暑假期間辦理。
  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二)審查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
八、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九、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本會審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時,應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教師執行本會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
十一、本會之行政工作,由人事單位主辦,教務、學務、總務等單位協辦;人事單位並就審(議)案件會同相關單位,依據有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時並應列席。
十二、本辦法其他未規定事項依教育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第13屆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名冊
職稱姓名性別聘兼職務備考
校長李慶宗委員當然委員兼主席
教師兼教務主任徐歷明委員學校行政代表
教師兼學生活動組長趙翊伶委員學校行政代表
教師兼體育組長鄭焜杰委員高中教師代表
教師劉郁芬委員高中教師代表
教師杜桂珠委員高中教師代表
教師金慶芳委員高中教師代表
教師李志欣委員高中教師代表
教師侯崇義委員高中教師代表
教師莊晴惠委員高中教師代表
教師余慧芸委員高中教師代表
教師劉美芳委員高中教師代表
教師蔡君謙委員高中教師代表
教師楊嘉騏委員國中教師代表
教師李意文委員國中教師代表
教師黃淑恩委員國中教師代表
教師陳泳志委員國中教師代表
教師許嘉玲委員教師會代表
家長會委員陳添榮委員家長會代表

合計 19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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