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1日 星期二

97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辦法及名單

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一、本辦法依教育部八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令修正訂頒「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有關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職責如左:
(一)關於教師初聘、續騁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聘免經審查。
(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三、本會置委員十九人,其產生方式及人數如左:
(一)當然委員
1.校長
2.家長會代表:一人。由家長會遴派之。
3.教師會代表:一人。由教師會遴派之。
(二)選舉委員:
1.學校行政代表:三人。由專任教師兼行政人員共同選(推)舉之。
2.高中教師代表:九人。由上述成員全體票選之,唯各科以當選二人為限。
3.國中教師代表:四人。由上述成員全體票選之,唯各科以當選一人為限。
為符合兩性平等法之規定,前項選舉委員各類代表人數其中三分之一列為男性保障名額。
四、委員之選舉方式如左: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部分,採無記名投票,以應選數為圈選數,得票最高者為當選,取候補委員二人。
(二)高中及國中教師代表部分,採無記名投票,國、高中選票各自分立,以應選數為圈選數,依得票數高低順序排列,並依各科當選數額規定以得票數較高者為當選。高中部分取候補委員三人,國中部分取候補委員二人。
 各類代表(除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外)於學校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中由具教師身份人員選舉產生,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如調校、委員代表身份變更等...)不能擔任職務時,由各類代表候補委員遞補,候補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選舉委員於任期中,經本會認定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解除其委員職務。
五、教評會為遴聘新進教師,組成教師遴選委員會時,應聘請該遴聘科目之學科召集人為遴選委員,其須負責指派該科教師擔任出題、口試、筆試、試教等相關遴選工作。
六、本會由校長召集。如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召集時,得由連署委員互推一人召集之。各處室依規定應提經本會審議事項於簽經校長同意後開會,各項作業提早作業避免於寒暑假期間辦理。
  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會之決議,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以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一)審查教師長期聘任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
(二)審查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八款事項,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通過。
八、本會委員於審查有關委員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
九、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本會審查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事項時,應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
十、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教師執行本會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
十一、本會之行政工作,由人事單位主辦,教務、學務、總務等單位協辦;人事單位並就審(議)案件會同相關單位,依據有關法令研提參考意見,開會時並應列席。
十二、本辦法其他未規定事項依教育主管機關有關規定辦理。
十三、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第13屆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名冊
職稱姓名性別聘兼職務備考
校長李慶宗委員當然委員兼主席
教師兼教務主任徐歷明委員學校行政代表
教師兼學生活動組長趙翊伶委員學校行政代表
教師兼體育組長鄭焜杰委員高中教師代表
教師劉郁芬委員高中教師代表
教師杜桂珠委員高中教師代表
教師金慶芳委員高中教師代表
教師李志欣委員高中教師代表
教師侯崇義委員高中教師代表
教師莊晴惠委員高中教師代表
教師余慧芸委員高中教師代表
教師劉美芳委員高中教師代表
教師蔡君謙委員高中教師代表
教師楊嘉騏委員國中教師代表
教師李意文委員國中教師代表
教師黃淑恩委員國中教師代表
教師陳泳志委員國中教師代表
教師許嘉玲委員教師會代表
家長會委員陳添榮委員家長會代表

合計 19員

2008年10月5日 星期日

處理要點與委員名單

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

一、臺北市立大同高級中學為防治性騷擾及保護被害人之權益,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訂定本校性騷擾防治申訴及調查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性侵害,係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犯罪,即刑法第二二一至第二二九條及第二三三條之犯罪行為。
本要點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劃、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三、本措施適用於本校所屬員工應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性侵害及性騷擾行為,
但性侵害、性騷擾行為應適用兩性工作平等法或性別平等教育法處理者,
不適用本措施。

四、本校鼓勵所屬人員參與性騷擾防治相關教育訓練。

五、本校設立受理性騷擾申訴之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等,並指定專責處理人員。

六、本校設置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以不公開方式處理申訴調查,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
本委員會置委員5人,由校長就本校人員中指定之,並指定其中1人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其成員之女性代表不得低於2分之1,並視需要得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委員;委員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委員任期2年,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委員會應有全體委員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做
成決議,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七、 性騷擾之申訴,應以書面或以言詞提出。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人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訴人之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二)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
(三)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聯絡電話,並檢附委任書。
(四)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
(五)申訴之年月日。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不合前項規定,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訴人於十四日內補正。

八、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調查人員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性騷擾事件申訴之調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調查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本委員會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被申請迴避之調查人員在調查單位就該申請事件為准駁前,應停止調查工作。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調查人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調查單位命其迴避。
九、 性騷擾之申訴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不予受理:
(一) 申訴書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未於所定期限內補正者。
(二) 同一事件已調查完畢,並將調查結果函復當事人者。

十、本校應自接獲性騷擾申訴事件或移送申訴案件到達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

十一、本校不受理性騷擾申訴時,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並副知本市主管機關。


十二、處理性騷擾事件之所有人員,對於當事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除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者外,應予保密。

十三、本校就性騷擾事件調查及處理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本市主管機關。
前項書面通知內容應包括處理結果之理由、再申訴之期限為調查通知到達次日起三十日內,及再申訴機關為本市主管機關。

十四、性騷擾事件已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者,本委員會得決議暫緩調查。

十五、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本校應視情節輕重,對加害人為適當之懲處如申誡、記過、調職,並予以追蹤、考核及監督,避免再度性騷擾或報復情事發生。

十六、本校於性騷擾事件調查過程中,得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或提供心理輔導及法律協助。


97學年度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委員名單

現任職務 姓名 動態 兼任職務 備考
教務主任 徐歷明 派兼 97學年度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委員兼主席
學務主任 吳致娟 派兼 97學年度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委員
主任輔導教師 莊智鈞 派兼 97學年度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委員
圖書館主任 陳昫姮 派兼 97學年度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委員
人事主任 周慶和 派兼 97學年度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委員
以下空白



注意事項
1.本兼職屬無給職務。
2.本校96學年度暨97學年度性騷擾申訴調查委員會委員任期自96年8月1日起至98年7月31日止;委員應隨職務異動隨時辦理派免兼。